(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的人防战备工作,制定本区城市防空袭预案和战时人员掩蔽、疏散方案;负责人防指挥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战时防空组织工作及人防工程的平转战工作。 (三)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和信息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区人防指挥、无线有线通讯、警报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改造和使用审批工作;负责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迁移和改造的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备案工作。 (六)负责审查全区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施工图的设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修建人防工程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八)负责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人防经费、物资,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九)负责组织开展市民防灾应急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全面普及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人防法制建设,依法履行人民防空法赋予的法律责任。 (十一)负责指导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政府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和平时训练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