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人防工程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人防办《关于做好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在用人防工程消防 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人防办 二OO六年二月) 为加强我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区政府决定2006-2008年内完成全区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任务。 此次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改造工作,重点解决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等在工程使用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008年之前,全区在用人防工程,特别是人员居住工程,凡是具备改造条件的将全部列入改造计划,达到使用标准;凡是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一律调整使用用途或停止使用。 人防工程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稳定意识,充分认识到人防工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与地面建筑相比带来的危害程度更大、后果更严重;要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通过对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使我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工程使用档次、使用用途、使用环境得以明显改善。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切实承担所属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2006年朝阳区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实施方案
附件: 2006年朝阳区在用人防工程 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全保 副区长 副组长:鄂曼叶 区人防办主任 赵世龙 公安朝阳分局副局长 任 杰 朝阳消防支队政委 赵新跃 区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刘伯韬 区人防办副主任 吴元隆 区人防办副主任 李 鑫 朝阳消防支队防火处工程师 郝立军 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监察员 孙铁伟 区人防办工程管理科科长 杨卫东 区人防工程管理所所长 李树来 区人防工程经营管理中心主任 司洪涛 区人防办综合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办。办公室成员由区人防办、公安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消防支队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组成。具体负责报名登记、审核,人防工程改造审批,人防工程消防改造报审,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专业技术指导检查,组织工程改造后的验收工作,组织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消防验收文书工作。 二、工程安装改造范围 (一)朝阳区行政区域内市、区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 (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在用人防工程。 (三)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或由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已完成装修改造未验收的工程。 (四)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工程暂不列入改造范围: (1)工程使用结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2)未经批准擅自强行进入使用的;(3)严重扰民或与居民楼共用一个安全出口的;(4)列入市、区重点安全隐患工程的。 三、工程安装改造项目 (一)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以下用于旅店、人员居住场所的工程改造项目: (1)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安全报警系统;(2)改造用电设备设施;(3)安装工程出入口安全门。 (二)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用于旅店、人员居住场所、商业、文化娱乐业场所、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库房工程改造项目: (1)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安全报警系统;(2)改造用电设备设施;(3)安装工程出入口安全门。 四、工程安装改造应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的工程; (二)疏散通道畅通,具备2个以上出入口,卫生间、上下水、生活设施齐全的工程; (三)具备消火栓设备的工程; (四)距地平线10米以上,有采光窗井的工程; (五)房间门距最近安全出口不小于30米; (六)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 五、工程安装改造标准依据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市规发〔2004〕1268号)。 (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摘要的通知》(京防办发〔2005〕106号)。 (三)《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四)其他有关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安装改造投资办法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改造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人防工程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投资进行工程安装改造,并保证符合所规定的使用标准。 (二)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无力投资进行工程安装改造的,应制定优惠政策,如抵减人防工程使用费、延长人防工程使用年限等,积极鼓励工程使用单位(个人)自行投资改造。 (三)公用人防工程电力改造由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投资改造。 七、工程安装改造审批程序 (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须向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改造事项)。 (二)由人防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改造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程序办理。 (三)同时报请区公安、消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人防工程安装改造项目采取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确定10家消防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设计,并负责向消防部门报批。 (五)报批合格后,由区人防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纪检监察部门对人防工程安装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2006年3月上旬) 召开全区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动员大会。 (二)报名阶段(2006年3月下旬) 单位工程由区人防工程管理所负责。申请人持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安装证明到所在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报名登记。 公用工程由区人防工程经营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持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协议或先期进入证明,到人防工程经营管理中心报名登记,报消防改造办公室。 (三)审核阶段(2006年4月下旬) 依据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范围、对象,并对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改造图纸及具体施工方法进行审核。 (四)设计施工阶段(2006年5月上旬至10月上旬) 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承办、协办单位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严格遵守审定通过的施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 1. 安装改造后符合消防规范的,由朝阳消防支队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 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3. 2006年12月中旬召开全区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总结大会 |